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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社通〔2021〕275号《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发表时间:[ 2021-08-25 ]  来源:[ 甘肃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  浏览次数:[ 27490 ]

甘人社通〔2021〕275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教体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精神对评价条件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21年7月20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努力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分别设置评价条件标准进行分类评价。

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助理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全省有效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3个层级。全省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下同)有效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县以下基层或艰苦单位范围有效,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县以下基层(艰苦单位)范围有效职称。

第三条  全省有效职称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单位教育教学人才;县以下基层有效职称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下列单位教育教学人才:

(一)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

(二)专门从事职业教育研究、服务机构

(三)各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员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省市属艰苦单位(森林、野外、井下)参照县以下基层有效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级、员级)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坚持立德树人,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公平诚信,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

第七条  评价方式。强化教师品德考核,任现职以来教师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教师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品德先进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存在违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形的,或存在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规定(参照执行)“不得”情形之一的属于品德有问题。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讲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实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熟悉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工作量教学业绩突出教学评估结果优秀(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记入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工作量(含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工作量的1/3,其他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有较强的教学改革创新能力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中职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教书育人成果突出。结对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较好成绩。

(三)任现职以来出色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任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其中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科研项目、个人述职、实践操作、业绩展示、教案或讲课等。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应有累计1年以上企业或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工作经历,包括讲课、培训、服务、带学生实习等。相关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须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全省有效职称、县以下基层有效职称都须达到

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1次,参考其专业技术业绩。

2.获全国性(指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并取得本条第(二)款中除第8项、第14项外的业绩成果1项,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的,并取得本条第(二)款中除第8项、第14项外的业绩成果2项(其中第1项至第13项须至少达到1项);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部委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完成国家部委计划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经行政部门批准,建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获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且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比赛(含教学能力比赛)或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 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参加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比赛(含教学能力比赛)或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5.作为第1名完成人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入选国家级精品(示范)课程。

(二)全省有效职称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项至第13项须至少达到2项;县以下基层有效职称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第1项至第13项须至少达到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作为前3名完成人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入选国家级精品(示范)课程,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入选省级上述奖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完成省职业教育骨干专业立项或完成省职业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或入选省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入选省职业技能培训团队。

3.作为第1名完成人,经省级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省级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或省级职业教育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工作室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省职业教育名班主任工作室。

4.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获省部级奖励1项,或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2项,并获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作为第1完成人完成校企合作生产性项目不少于2项,且到款额总计不低于20万元。

5.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省部级计划下达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市厅级计划下达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2项。

6.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除国际发明专利外,以上其他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须至少1项获成果转化,并获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须提供佐证成果转化依据)。

7.本人独立或作为第1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独立或作为第1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专著、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占全书1/3以上,或作为合作者参编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12万字以上。

思政课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全省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期刊论文。(增刊、副刊发表的理论文章降低1个等次对待)

8.获省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获市厅级表彰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9.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或取得前5名1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一等奖1次或取得前2名1次,或获二等奖2次或取得前3名2次。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全省裁判长1次。

10.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20年以上(以学校教务档案为据)并获校级教育教学先进称号3次和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1.任教以来积极担任班主任、教研室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工作或指导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技术推广等工作累计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且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本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所带的班级或团队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优秀辅导员、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以及与此相关的先进称号1次。

12.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1项,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13.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或担任全国技能大赛评委1届。

14.获年度考核3次优秀,并获市厅级表彰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5.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单位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作为第1指导人在培养指导期间,被指导教师获市厅级表彰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6.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3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正高级讲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第1项至第13项中的2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实习指导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实习指导工作经验丰富,业绩卓著,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经验或模式。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熟悉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生产实习实训工作量(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记入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工作量(含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工作量的1/3,其他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中职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教书育人成果突出。结对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较好成绩。

(三)任现职以来出色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四)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1项,或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1项,或担任实习实训指导工作3年以上(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任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或高级讲师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其中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科研项目、个人述职、实践操作、业绩展示、教案或讲课等。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应有累计1年以上企业或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工作经历,包括讲课、培训、服务、带学生实习等。相关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须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全省有效职称、县以下基层有效职称都须达到

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获全国性(指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并取得本条第(二)款中除第8项、第15项外的业绩成果1项,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的,并取得本条第(二)款中除第8项、第15项外的业绩成果2项(其中第1项至第14项须至少达到1项);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部委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完成国家部委计划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经行政部门批准,建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获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且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比赛(含教学能力比赛)或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 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参加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比赛(含教学能力比赛)或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5.作为第1名完成人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入选国家级精品(示范)课程。

(二)全省有效职称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项至第14项须至少达到2项;县以下基层有效职称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第1项至第14项须至少达到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作为前3名完成人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入选国家级精品(示范)课程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入选省级上述奖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完成省职业教育骨干专业立项或完成省职业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或入选省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入选省职业技能培训团队。

3.作为第1名完成人,经省级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省级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或省级职业教育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工作室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省职业教育名班主任工作室。

4.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获省部级奖励1项,或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2项并获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作为第1完成人完成校企合作生产性项目不少于2项,且到款额总计不低于20万元。

5.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省部级计划下达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市厅级计划下达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2项。

6.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除国际发明专利外,以上其他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须至少1项获成果转化,并获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须提供佐证成果转化依据)。

7.本人独立或作为第1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本人独立或作为第1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专著、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占全书1/3以上,或作为合作者参编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12万字以上。

8.获省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获市厅级表彰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或获市厅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3次。

9.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或取得前5名1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一等奖1次或取得前2名1次,或获二等奖2次或取得前3名2次。

10.带领学生在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3期以上,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18个月(以学校和实习实训单位备案方案为据),并获校级教育教学先进称号3次和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1.任教以来积极担任班主任、教研室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工作或指导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技术推广等工作累计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且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本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所带的班级或团队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优秀辅导员、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以及与此相关的先进称号1次。

12.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1项,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13.担任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或担任全国技能大赛评委1届。

14.作为前2名协助具有行业影响力、社会公信力的品牌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或合作研发1项,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得到企业认可(提供企业评估认为达到或超过本企业同层级职称人才技术水平的认可依据)。

15.获年度考核3次优秀,并获市厅级表彰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6.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单位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作为第1指导人在培养指导期间,被指导教师获市厅级表彰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7.本人的发明创造、技术攻关、课题研究等,虽未获奖或权威部门认可,但确实解决了企业的关键难题,经该企业3名以上在职正高级职称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第1项至第14项中的2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第五章  高级讲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丰富的中职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比较熟悉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是学校公认的业务骨干。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工作量,教学业绩突出教学评估结果优秀(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记入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工作量(含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工作量的1/3,其他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有较强的教学改革创新能力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任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或具有累计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任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高级讲师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科研项目、个人述职、实践操作、业绩展示、教案或讲课等。

第三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应有累计1年以上企业或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工作经历,包括讲课、培训、服务、带学生实习等。相关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须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全省有效职称、县以下基层有效职称都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省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的,并取得本条第(二)款中除第7项外的业绩成果2项(其中第1项至第12项须至少达到1项)。

2.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1次或二等2次;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完成省部级计划下达的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比赛(含教学能力比赛)或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第1名完成人,经省级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省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或省职业教育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工作室或省技能大师工作室或省职业教育名班主任工作室,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5.作为前3名完成人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入选国家级精品(示范)课程;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入选省级上述奖项。

(二)全省有效职称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项至第12项须至少达到2项;县以下基层有效职称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第1项至第12项须至少达到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市厅级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

2.作为定额内人员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入选国家级精品(示范)课程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入选省级上述奖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完成省职业教育骨干专业立项或完成省职业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或入选省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入选省职业技能培训团队。

3.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获省部级奖励1项,或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1项,并获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校企合作生产性项目不少于2项,且到款额总计不低于20万元。

4.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列入省部级计划下达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市厅级计划下达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1项。

5.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除国际发明专利外,以上其他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须至少1项获成果转化,并获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须提供佐证成果转化依据)。

6.本人独立或作为第1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本人独立或作为第1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专著、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占全书1/4以上,或作为合作者参编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8万字以上。

思政课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全省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期刊论文。(增刊、副刊发表的理论文章降低1个等次对待)

7.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厅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8.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1次或取得前3名1次,或获三等奖2次或取得前5名2次,或在市州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一等奖2次或取得前2名2次。体育教师担任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省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正副裁判长1次,或市州比赛裁判长1次。

9.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15年以上(以学校教务档案为据)并获学校教学评估优秀(以学校教学评估文件为据)或校级教育教学表彰1次。

10.任教以来积极担任班主任、教研室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工作或指导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技术推广等工作累计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并且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本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所带的班级或团队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以上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优秀辅导员、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以及与此相关的先进称号1次。

11.作为前3名起草人,负责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1项,并承担其中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12.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全省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或担任全省技能大赛评委2届。

13.获年度考核3次优秀。

14.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作为第1指导人在培养指导期间,被指导教师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5.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3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正高级讲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第1项至第12项中的2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实习指导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实习指导工作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育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经验。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

第四十四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生产实习实训工作量(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记入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工作量(含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工作量的1/3,其他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四)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承担职业培训任务1项,或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1项,或担任实习实训指导工作2年以上(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

第四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或讲师满5年。

(二)具备中专学历并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或讲师满7年。

第四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四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科研项目、个人述职、实践操作、业绩展示、教案或讲课等。

第四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应有累计1年以上企业或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工作经历,包括讲课、培训、服务、带学生实习等。相关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须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五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五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五十二条  全省有效职称、县以下基层有效职称都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省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教育教学先进称号的,并取得本条第(二)款中除第7项外的业绩成果2项(其中第1项至第13项须至少达到1项)。

2.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1次或二等2次;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完成省部级计划下达的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比赛(含教学能力比赛)或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第1名完成人,经省级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省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或省职业教育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工作室或省技能大师工作室或省职业教育名班主任工作室,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5.作为前3名完成人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入选国家级精品(示范)课程;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入选省级上述奖项。

(二)全省有效职称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项至第13项须至少达到2项;县以下基层有效职称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第1项至第13项须至少达到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市厅级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

2. 作为定额内人员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入选国家级精品(示范)课程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入选省级上述奖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完成省职业教育骨干专业立项或完成省职业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或入选省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入选省职业技能培训团队。

3.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获省部级奖励1项,或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1项,并获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校企合作生产性项目不少于2项,且到款额总计不低于20万元。

4.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列入省部级计划下达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市厅级计划下达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1项。

5.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除国际发明专利外,以上其他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须至少1项获成果转化,并获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须提供佐证成果转化依据)。

6.本人独立或作为第1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本人独立或作为第1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专著、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占全书1/4以上,或作为合作者参编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译著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8万字以上。

7.获市厅级表彰或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厅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8.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 参加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1次或取得前3名1次,或获三等奖2次或取得前5名2次,或在市州本专业竞赛(技能比赛、实验实训比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中获一等奖2次或取得前2名2次。

9.带领学生在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2期以上,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12个月(以学校和实习实训单位备案方案为据),并获校级教育教学先进称号3次或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0.任教以来积极担任班主任、教研室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工作或指导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技术推广等工作累计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并且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本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所带的班级或团队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以上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优秀辅导员、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以及与此相关的先进称号1次。

11.作为前3名起草人,负责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1项,并承担其中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12.担任全省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或担任全省技能大赛评委2届。

13.作为前4名协助具有行业影响力、社会公信力的品牌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或合作研发1项,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得到企业认可(提供企业评估认为达到或超过本企业同层级职称人才技术水平的认可依据)。

14.获年度考核3次优秀。

15.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作为第1指导人在培养指导期间,被指导教师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6.本人的发明创造、技术攻关、课题研究等,虽未获奖或权威部门认可,但确实解决了企业的关键难题,经该企业3名以上在职正高级职称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五十三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五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五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第1项至第13项中的2项,所有业绩条件均不重复计算。

 

第七章  讲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五十四条  专业能力。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育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较好。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了解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第五十五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胜任1门以上课程讲授(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记入工作量)。熟练组织指导教学实验、实习等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任助理讲师或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满4年。

(二)具备大专学历且具有累计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任助理讲师或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满4年。

第五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五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讲师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1份。

第六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六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六十二条  全省有效职称须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胜任1门以上课程讲授,教学评估结果良好。

2.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1次。

3.本人或者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参加县(市、区)级以上本专业竞赛1次,或参加校级本专业竞赛并获校级表彰1次。

4.本人独立或作为第1作者,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校内交流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5.获年度考核1次优秀。

6.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经学校考核胜任班主任工作。

7.在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获学校表彰。

8.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

9.作为定额内人员参与完成县(市、区)级以上科研成果、研究课题、产品标准、规程规范等项目1项。

10.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2名及以上本专业取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资格、在编在岗满3年的高级讲师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六十三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单破须达到第六十二条业绩5项;双破须达到第六十二条业绩7项,所有业绩项目均不重复计算。

 

第八章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六十四条  专业能力。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了解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求和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第六十五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胜任1门以上课程讲授(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记入工作量)。熟练组织指导实习实训等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四)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六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或助理讲师满4年。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或助理讲师满4年。

(二)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或助理讲师满5年。

第六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六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1份。

第七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七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七十二条  全省有效职称须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胜任1门以上课程讲授教学评估结果良好。

2.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1次。

3.本人或者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参加县(市、区)级以上本专业竞赛1次,或参加校级本专业竞赛并获校级表彰1次。

4.本人独立或作为第1作者,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校内交流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5.获年度考核1次优秀。

6.担任班主任或学生实习指导工作1年以上,学校考核结果良好。

7.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

8.本人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

9.作为定额内人员参与完成县(市、区)级以上科研成果、研究课题、产品标准、规程规范等项目1项。

10.本人的发明创造、技术攻关、课题研究等,解决了企业的实际问题,经该企业2名以上在职高级职称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七十三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单破须达到第七十二条业绩5项;双破须达到第七十二条业绩7项,所有业绩项目均不重复计算。

 

第九章    

第七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不重复计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七十五条  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的,可视同一项主持完成的省(部)级课题(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涉及的表彰,以《关于印发全省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108号)的《保留项目目录》为准,之前的业绩按我省过去职称评价政策的规定认定,原则上以表彰文件落款、证书印章为准。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是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称号。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十七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七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的业绩做支撑。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照《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文件执行。高级讲师、讲师的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中企业工作经历包括到企业讲课、培训、服务、带学生实习实训等,需由工作服务的企业及现工作单位同时出具意见。帮扶基层经历需由帮扶单位及现工作单位同时出具意见。“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专家举荐”业绩使用的要求,按照《关于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78号)规定执行。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七十九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代替国内核心期刊、省级期刊论文的情形按照《关于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78号)规定执行。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按降低一个等次对待,国际学术会议: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音乐教师被省电视台、电台播放的作品,美术教师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作品2件可视为1篇省级学术论文。音乐教师被电视台、电台播放的作品须有播放凭据。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八十条  评审全省县以下基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相关事项,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以及省上有关规定执行。省市属艰苦单位须经省职改办、省教育厅核准后,方可参照县以下基层条件标准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