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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社通〔2021〕280号《甘肃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发表时间:[ 2021-08-25 ]  来源:[ 甘肃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  浏览次数:[ 15473 ]

甘人社通〔2021〕280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保护

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环保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21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保护

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工程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及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生态环境领域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3个层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五条 本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六条 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条件标准,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七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照《甘肃省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八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十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工作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列入职称评审黑名单。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核心问题或关键性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取得的本领域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承担的重点项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四)是全省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次;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1项,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及以下基层或企业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用人单位或评价机构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专业设计、制作、分析、课件等工作实践。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或评价机构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或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或完成省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省科技厅下达经验收和成果登记的项目、省级标准化主管机构布的地方标准任意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1.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前4名)1次、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1名)2次。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或完成省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省科技厅下达的经验收和成果登记的项目、省级标准化主管机构颁布的地方标准任意2项;或作为第完成人(项目负责人)制定或完成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经验收和成果登记的市厅级科研项目、市级标准化主管机构颁布的地方标准任意3项,项目至少有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主持(第1名)研制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开发项目1次,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以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4.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生产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1项以上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国家或省级列为推广项目,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

5.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上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

6.作为前2名获得国际专利、国家发明专利任意2项,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7.完成(前3名)省部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专项工作1项(以相关文件为准)。

8.从事生态环境业务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3年上缴税金100万元,或近3年吸纳稳定就业10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大型生态环境类工程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生态环境类中型工程项目3项,通过验收或已交付使用,至少有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9.完成(前3名)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发展综合规划或中长期综合规划终期评估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省级5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市级5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须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获奖的)1项,或业务管理规定、统计年报3项,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布或实施。

10.完成(前2名)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处置、事件调查、应急监测工作1项。

11.完成(前3名)省级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设计、研发等工作1项,并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以上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设计、研发、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含信息系统技术规格书)等工作2项,并经相应级别主管部门验收、采纳实施;或完成(前2名)较大以上生态环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调查溯源等全过程工作2起。

12.主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技术咨询工作任意20项,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抽查考核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年度分析报告、行业排污许可填报指南任意10份,或司法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任意5项,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验收合格。

1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EI上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14.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合著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内容或字数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5.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省级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

16.获市厅级表彰2次。

17.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生态环境类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其中至少1项专利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专利转化合同、专利合同备案表、相关利税材料等证明材料);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生态环境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且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效益。

18.担任生态环境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

19.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凡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后,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发挥一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  技术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本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相关专业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动行业发展;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

(三)能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四)是全省本专业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业绩突出。

第二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任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项目、校本研修、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等。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及以下基层或企业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较为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用人单位或评价机构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较为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专业设计、制作、分析、课件等工作实践。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或评价机构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7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或完成省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省科技厅下达经验收和成果登记的项目、省级标准化主管机构布的地方标准任意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1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1.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

2.完成制定(前7名)省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省科技厅下达经验收和成果登记的项目、省级标准化主管机构布的地方标准任意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或完成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经验收和成果登记的市厅级科研项目、市级标准化主管机构布的地方标准任意2项,项目至少有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 主持(第3名)研制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开发项目1次,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以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4.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生产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2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取得(前2名)1项以上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国家部委、省级列为推广项目,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

5.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2项。

6.作为前3名获得国际专利、国家发明专利任意1项,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7.完成(前4名)省部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专项工作1项(以相关文件为准)。

8.从事生态环境业务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三年上缴税金50万元,或近三年吸纳稳定就业5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前2名)完成大中型生态环境类工程项目1项,或完成生态环境类中型工程项目2项,或完成小型工程项目3项,通过验收或已交付使用,至少有 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9.完成(前3名)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发展综合规划或中长期综合规划终期评估1项;或完成(前2名)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市级以上5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1项,或业务管理规定、统计年报3项,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发布或实施。

10.完成(前3名)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处置、事件调查、应急监测工作1项。

11.完成(前4名)省级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设计、研发等工作1项,并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或完成(前4名)市厅级以上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设计、研发、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含信息系统技术规格书)等工作2项,并经相应级别主管部门验收、采纳实施;或完成(前3名)较大以上生态环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调查溯源等全过程工作2起。

12.主持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技术咨询工作任意15项,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抽查考核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年度分析报告、行业排污许可填报指南任意8份,或司法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任意3项,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验收合格。

1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SCI或EI上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14.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合著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内容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5.在全省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1次。

1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生态环境类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其中至少1项专利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专利转化合同、专利合同备案表、相关利税材料等证明材料);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生态环境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项,且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效益。

17.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或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先进工作者3次以上。

18.担任生态环境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9.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凡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任低一级岗位以来,达到正常晋升条件后,之后每破1次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五章 中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专业能力。能够熟悉掌握和灵活运用本专业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三十六条  技术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参与完成本专业项目,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参与本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撰写;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四)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具备中专学历,任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第三十八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其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九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四十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1份。

第四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价机构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专业设计、制作、分析、课件等工作实践。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或评价机构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县级表彰2次,或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专业技术业绩1项。

2.参与起草(完成、制定)省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省科技厅下达经验收和成果登记的项目、省级标准化主管机构发布的地方标准任意1项。

3.参与市厅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专项工作1项(以相关文件为准)。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起草(完成、制定)(前8名)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经验收和成果登记的市厅级项目、市级标准化主管机构发布的地方标准任意1项。

2.参与(前8名)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1项被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得市厅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

3.参与本专业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市级以上列为成果推广项目1项,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参与研发本专业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生产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1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

5.获市州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优秀科技成果奖1次。

6.参与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发展综合规划或中长期综合规划终期评估报告1项,并被主管部门采纳。

7.参与(前8名)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市级以上5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1项;或业务管理规定、统计年报3项,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或参与(前5名)市级以上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2项。

8.参与(前10名)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处置、事件调查、应急监测工作1项。

9.参与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设计、研发、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含信息系统技术规格书)等工作1项,并经主管部门验收、采纳和实施;或参与较大以上生态环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调查溯源等全过程工作1起以上。

10.完成(前4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竣工环境保护工作验收等技术咨询工作任意8项,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抽查考核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年度分析报告、行业排污许可填报指南任意3份,或司法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任意2项,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验收合格。

11.完成(前4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2项(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项目任务书为准),并经主管部门验收。

12.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1次,或在市(州)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2次。

13.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类大中型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类小型工程项目2项。

1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能够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查报告1篇(以单位申报意见书或文件为准,并附单位公示原件和公示结果)。

15.独著或参与完成了公开出版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纳入计划的教材1部。

16.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或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先进工作者3次以上。

17.获得生态环境类国际专利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第1名)生态环境类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获得(第1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18.任现职前曾获市厅级表彰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凡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达到正常晋升条件后,之后每破1次再增加第四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累计计算。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人员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申报人员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职称申报人员要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在单位公示后,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第四十六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武、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对待;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对待。

第四十七条 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说明: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帮扶基层经历:本条件基层服务经历以用人单位考核认定办法为主,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核准。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野外、艰边地区、一线工作时间累计220天的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2.年初制定支援帮扶计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年底考核完成支援帮扶基层计划内容的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3.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三)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四)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后,获得新增利税30万元以上,不含潜在经济效益(以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为据)。

社会效益:指经认可的项目实施后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实施后,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五)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六)本条件中的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如无明确规定的,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1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计算。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在职称评审中对论文的篇数不作要求。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次,或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智库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1次,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1项。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省级期刊论文: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1次;或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攻关填补省内空白的项目1项。

(七)用人单位对著作、译著采取盲审等办法交送3名以上省内外专家进行质量审核,2/3以上专家认为达不到相应层级职称著作水平的,不作为职称评审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职称申报评审依据。

(八)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标准规范执行。

(九)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等级依据现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认定

(十)智库成果被“采纳”:是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为准。例如,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是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十一)除有明确规定的,非自然科学类项目(如人文社科类项目)作为业绩申报职称时,须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项目,且只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业绩对待。

项目子课题完成人员,按低一级别认定该项工作,如作为省级项目某子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子课题,按照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项目对待。

(十二)破格申报中的推荐专家须持全省有效范围资格证书,且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正高级专家。

第四十八条 晋升高级职称的,第一类业绩条件和第二类业绩条件中第1-8条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破格增加条件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既通过验收、获奖、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获奖论文、著作、译著不能按获奖项目对待。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且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译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九条 贯通高技能人才通道。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能人才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须在本岗位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参考其他业绩,原则上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